西汉灭亡后,汉高祖刘邦的九世孙刘秀在洛阳建立了新的政权,史称东汉。下面知秀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军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受政治、经济诸因素的制约。东汉建国后,为适应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在军制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论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或是兵役制度、领导体制等,皆与西汉、王莽时期大异其趣。
就是边防政策和边防设施,也和前制有程度不同的区别。东汉军制的改革举措,曾一度拱卫了封建政权,收到了应有的效果。但由于大量募兵,罢除材官、骑士及都试之役,加之后期政治腐败,边备松弛,外兵不练,内兵不精,故每战常负,战斗力很差。
军事领导体制的变化
军事领导体制,包括最高军事统帅,中央和各级地方军事机关的设置、职权及相互关系等制度。这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使它最大限度地发挥功能作用,历来就为统治者所高度重视。东汉建国后,在总结前制经验的基础上,岀于强化皇权,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在调整国家行政机构的同时,将军事领导体制也作了相应的改革。这里,仅就当时军事机构及其主官职权的演变和监军诸问题作些论列。
中央军事机构及其主官职权的升降
东汉的中央军事领导体制,与西汉相比,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变化。在当时,中央仍设有最高军事行政长官太尉和京师宿卫军系统的光禄勋、卫尉与执金吾等,但它们的职权范围却有程度不同的变化。
太尉
太尉一官,在西汉之时带有皇帝军事顾问的性质,备咨询。它虽有分管全国军事行政的职责,然实际权力有限,太尉的属官也不多。同时,太尉时置时废,大凡有事乃置,事毕则省。皇帝对太尉的态度,既尊重,又戒备。一般不轻易委任,严防太尉权重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武帝以后,改太尉为大司马,其性质也不过是个加官,冠于某将军之前,空有名号,并无多大军政实权。
东汉光武帝复改大司马为太尉后,情况为之一变。首先,太尉在三公之中地位最尊。它名列司徒、司空之首。若太尉出缺,则司徒、司空依次晋升。明帝永平十八年,司空牟融迁为太尉,章帝建初元年,司徒鲍显迁为太尉,这便是例证。东汉三公制下的太尉,其地位既尊于当时的司徒、司空,更尊于西汉丞相制下的太尉。它实际上带有西汉丞相的性质。
东汉太尉的职权范围已相对扩大。除军事上备咨询外,还担负着综理军政的重任。从东汉太尉的职掌及其宠大机构来看,它不仅议政、主兵,还分管吏治、司法、祠祀、农桑、盐铁、货币、交通等事,后世六部之事,几乎均已涉及,它远非西汉的太尉所能比。在当时,太尉有权谏语议政,有权定策皇帝的人选等,这都与录尚书事有关。
但要说明的是,为防止三公声望超过皇帝所能容忍的限度,在一般情况下,则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前章说到,东汉三公中的司徒、司空权限已大大缩小,太尉虽然不同于司徒、司空,职权较西汉时加重,然实际上的军事行政权却在皇帝直接控制的尚书台。尚书台可参与国防战略决策,而成为事实上的中央军事领导机关。不过,总的来说,在东汉三公权力下降的总趋势中,太尉的地位相对来说却有所上升。
再者,东汉太尉的人选也与西汉有所不同。它不单是兵戎岀身的武将,而是多为文吏。同时,在东汉的几十位太尉中,尽管有些人政绩较为突岀,如赵熹、张醮、杨震、庞参等,能内典宿卫,外干宰相,对时弊有所匡正。
然而其时多数为太尉者,乃皆是庸碌无能之辈。东汉太尉的人选,在素质上有逊于西汉。据粗略统计,从建武二十七年至献帝建安年间,有史可査的50多任太尉中,除了由于病罢、死免者外,大多数都是因失职、犯罪而被斥免的。
光禄勋、卫尉和执金吾
光禄勋是宫内总管。因其身居禁中,接近皇帝,地位至为重要。东汉光禄勋的属官大体与西汉相同,主要有大夫、郎、谒者、期门、羽林以及光禄掾、光禄主事和主簿等。光禄勋之下有五官中郎将。此外,还有奉车都尉、驸马都尉、骑都尉、谒者仆射等,与西汉的主要不同是减少了车、户、骑三将;同时,各种郎官的人员,也多选自“孝廉”和“能笺奏”者,在品德和才能方面已有更高的要求。
卫尉统辖卫士,保卫宫门。它和光禄勋有明显分工:“殿外门署属卫尉,殿内郎署属光禄勋”。二者分工合作,互为表里。若从组织机构看,其前后的变化也大。如西汉卫尉的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卫士三丞。又诸屯卫候、司马二十二官皆属焉。
而东汉卫尉的属官则不然,当时省去了旅贲令。东汉时期对卫尉系统的机构已作了较大的精简和调整。至于执金吾,从机构到职掌,前后也有显著变化。西汉武帝时,执金吾的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武库、都船有三丞,中垒有两尉。又式道左右中候、候丞及左右京辅都尉、尉丞兵卒皆属焉。初,寺互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中尉。
东汉执金吾的属官则明显减少。除保留武库令外,以上属官皆省。当时省去了中垒、寺互、都船令、丞、尉及左右京辅都尉。实际上,式道、左右中候也省掉了.这些属官的职权往往由他官代替,不复属执金吾了。
还要指岀的是,光武帝裁并北军,省中垒后,并胡骑入长水,并虎贲入射声,将北军八校整编为北军五校。设置北军中候一人监领,统宿卫,守卫京师。而东汉的执金吾则主要担负消防任务,仅存的武库令在职权范围上,前后变化甚大。
地方军事机构及其主宜职权的升降
东汉地方军的建制和地方行政制度相适应,基本是郡、县二级制,到东汉末发展为州、郡、县三级制。在当时的军事领导体制中,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太守兵权加重和末年刺史,州牧的崛起。
在实行郡县制下的西汉时期,郡的长官是太守,总管军民诸政。分治军事行政的长官是都尉。太守在郡虽也主兵,但若地方上有重要军情,一般得由中央任命将帅出征,太守不得擅自发兵。如太守发兵,必须要有皇帝的“虎符”。否则,将以乏军兴论罪,而受到惩罚。此制,一直到西汉末年,都未曾有变。
但东汉,自刘秀罢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后,太守的职权乃逐渐扩大。其表现之一是,地方凭虎符发兵之制已渐破坏。当时已经未有虎符之信',凭虎符发兵之制,没有严格执行了。所以才提岀要恢复西汉旧制,以堵绝奸伪。
其二是东汉太守,已逐渐拥有发兵、领兵之权。太守集军政权力于一身,既保留了西汉主民之权,又是郡兵的实际统帅。地方上凡有军情,已多由太守领兵征讨仅据《后汉书》诸帝纪的不竞全统计,东汉一朝,内郡太守领兵征讨之事有16次,边郡太守达24次以上,这都是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见丁各传的小规模军事行动,不计其数。东汉末年,地方军阀割据的形成,这与太守、州牧兵权加重不无相关。
除太守外,在地方上刺史、州牧的军权也逐渐扩张。西汉时,在监御史基础上建置起来的刺史,秩六百石,以中央定的六条问事,专职监察地方郡太守及豪强地主的不法行为。起初没有固定的治所和属官。这是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势力的一个举措。自西汉后期起,由于社会矛盾激化,出自当时政治需要,刺史或更名州牧,或复名刺史,职权逐渐扩大,秩级增至二千石,州牧居然可以自选精兵。
东汉立国之初,刘秀岀于统一战争需要,继续赋予州牧以统兵作战之权,战后又从限制地方军权角度出发,于建武十八年,罢州牧,置刺史明确其监察职责而削弱它的军权。但到东汉后期,随着社会矛盾激化,阶级斗争加剧,刺史、州牧的军权又日趋上升,且演变成为“内视民事,外领军马”的地方军政长官,突出表现在。
它已有固定的治所和属吏。其属吏有别驾从事、治中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部从事史等。亲予庶政,刺史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拥有领兵之权。地方有事,刺史领兵征讨。如安帝永初四年,张伯路、刘文河等起义。
此外,刺史还可以自行募兵。在大量实行募兵的东汉时期,地方军政长官临时招募兵员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光和元年,朱儁任交州刺史时,就曾在本郡简募家兵5000余人。这些招募而来的州兵,实际上已成为地方上的常备军。刺史、州牧之设,本来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但到东汉后期,它却成了战乱的根源之一。
监军制的发展和完善
监军是中央集权制在军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为加强中央对军事武装力量的控制,自西汉武帝时起,对监军问题便日趋重视。当时设有监北军使者及建章监等,分别监领北军和建章营骑。不过,西汉时代尚未形成完整的监军体制。至王莽时期,监军乃逐渐走向了制度化。其时不但向军队派遣监军使者,而且首次在军中设立了固定的监军职务,即军监。
东汉光武帝在夺取皇位的过程中,亲身体验到对军队加强监督、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他在前制的基础上,广泛推行监军制,并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监军体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中央直辖部队常设监军吏员。如北军五校尉,设北军中候作为监督官员,总监五营之事。
羽林骑,分设“羽林左监气羽林右监,以监督羽林骑兵。黎阳营则设谒者监军,对中央的虎贲,有时也派员监督。东汉政权对中央直辖军大多设有固定的吏员,对之实行监督,这已是无容置疑。
其二,对征战部队派遣使者随营监军。由于征战部队的流动性大,故几乎每次遣将出征,均有各种不同身份的监军使者随行,这种情况与西汉时代对征战部队的偶尔监督已大有不同了。
其三,对地方部队实行督军制。地方每有战事,中央常常派员出任督军,其目的,一方面在于督促地方州郡迅速讨伐;另一方面,也在于防范地方上的牧守图谋不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东汉后期还出现了常驻地方的监军者,专以监督军事为职,这种地方督军制是东汉的首创。
在东汉时期,监军者的身份比西汉更为广泛。除中央直辖军的监军吏员比较固定外,其他监军者的身份均不甚固定,或太中大夫,或侍御史,或谒者,或御史中丞,或中郎将等。不论监军者的名称、身份有何不同,但他们都是皇帝身边的亲信、宠臣,都是奉皇帝之命到部队来督军的,直接对皇帝负责。
监军者也往往持节实行监军,以体现其特殊身份和地位。东汉监军者的权力也比西汉时代更大。他们的秩别虽然一般较低,如太中大夫只千石,侍御史仅六百石,谒者仅比百石。但是,这些监军者对秩别较高的将帅照样可以实行监督或弹劾。若发现出征将帅有不轨行为,监军者有权向皇帝奏报,以便使其受到惩处。
结语
虽然这些监军使者在监督弹劾岀征将帅的过程中,往往因受权力之争的影响而借机陷害,但这正反映了监军者监督弹劾权力之大。监军不仅有权监督出征将帅的违法行为,而且当将帅缺如时,监军有权指挥部队。当主将死亡或斥免后,监军谒者是能代行主将的职责而总领全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