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的婚姻体系是怎样的?在历史上有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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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贵族婚姻中,一夫一妻多妾制是绝对的主流,中国的婚姻史历经千年,每一个时期不过做出些细枝末节的变动。

魏晋时期,中原大地经历第二次大的民族融合浪潮,这样,南北贵族的婚姻制度又出现小的变动,本文正要探讨这一时期北朝世族的婚姻与家庭。

这里还要对一些对象界定一二。北朝,指的是晋室南渡以后,在中国北方陆续建立的几个封建政权,有汉族的,也有少数民族的,时间上到隋文帝统一南北为止。世族,指的是北朝的皇族、贵族、世家大族等,不局限于诗书之家。

一、北朝世族的婚姻结合

1.时代背景

历史对象的时空背景是分析一切历史现象的前提,是产生这一历史现象的基础。北朝时期,政治上,少数民族政权林立;经济上,士族庄园经济和地方坞堡仍然很有力量;文化上,胡风渐入,民族交融。

这意味着,从民族矛盾的角度讲,南北对立,而中原地区的汉族贵族理应当与外来的鲜卑等北方少数民族不共戴天。但从阶级矛盾的角度讲,北方汉族士族与少数民族皇家和军事贵族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他们要解决两方合作的问题。

此时,北方的少数民族政权亟需与南方争夺“正统”。历朝历代以来,在“正统”问题上一直有分歧,即究竟是以文化论正统还是以地域论正统。前人早有“夷狄入华夏则华夏之”的论断,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政权有不同的答案。

如唐代推崇曹魏,认为曹魏坐据中原,是正统;宋代推崇蜀汉,认为蜀汉行仁义,为汉皇苗裔,是正统。背后的基本逻辑实际上是,李唐是一统天下的鲜卑化的汉人贵族,而赵宋是疆域有限的文物鼎盛的汉人政权。

还说回北朝。北朝要赢得人心,赢得操纵史笔的话语权,就要立论自己是正统,然而“胡虏无百年之国运”,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积极汉化,解决好胡汉贵族政治利益的分配和文化上的冲突。

对此,北朝统治者的最有效手段是军事上的南扩和文化上的汉化。如孝文帝改革,通过律法的强制手段,使鲜卑皇族及贵族与汉族士族通婚,加强联合。

就《新唐书》记载,山东之人质,故尚婚娅。江左之人文,故尚人物。关中之人雄,故尚冠冕。代北之人武,故尚贵戚。及其弊,则尚婚娅者,先外族,后本宗。尚人物者,进庶孽,退嫡长。尚冠冕者,略伉俪,慕荣华。尚贵戚者,狥势力,忘礼教。”

北朝的世族婚姻,就是山东——遗留在中原没有南渡的汉族世家,关中——在乱世中杂居的胡汉高门,代北——北方乱华的汉化少数民族贵族,三者的联合。

2.婚姻形式

北朝的婚姻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首先,在世族之中有门第婚。门第婚作为一种等级婚,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汉族婚姻最为典型的特征之一。

当时,无论是南方侨姓士族,还是北方旧族大姓都实行严格的身份内婚制,讲究等级。甚至士族之间也不可僭越。如西晋时期谢氏并非一流,王裴通婚,而到东晋王谢 通婚,裴氏南渡者少,衰落下去,也就不与琅琊王相通了。

其次,胡人有烝报婚、掠夺婚,汉人则以聘娶婚为主。所谓烝嫂报母者,中原春秋时还有遗存,到魏晋早已绝迹,胡风北来,烝报婚再次出现。

所谓掠夺婚者,一并是原始习气,是未经女子及其家人同意,强掳女子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汉人掠夺婚的记载相似相近者,只有曹操袁绍二人年少时言行无状,扰乱旁人婚礼之事。

然则烝报也是北人不重个人血缘而重家族甚至部族的观念使然。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女性作为生育资源十分匮乏,常有被掠夺的现象。同时部族内人口多则更有一分在恶劣环境下存活的希望,因此同一部族的男子实在无力也无暇区分血缘骨肉。

而聘娶婚,是礼制完备的汉人贵族习惯的,即沿用周代以来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缔结婚姻的形式。

这样的聘娶婚在北朝,实际也受到胡风的影响。如,北朝有传自胡族的转毡俗。迎得新妇后,使新妇步履不着地,而以毡铺垫,乘之而行。以后传至现代的父兄背上婚车,不使新妇带走娘家福气,疑也从此始。

这里还要啰嗦一二,与烝报这样重家族的行为相似,汉人中也有续亲婚,即妻子死后,继娶妻妹为继室的婚姻形式。这是为了延续两姓之好,维护两家共同利益。古者新妇出嫁有同姓的媵妾,到魏晋这种形式也还存在,就是为了新妇不幸后以媵为妻。

3.再婚与离婚

南宋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与“一女不事二夫”之前,女子的离婚与再婚虽然限制日益加深,然而仍然自由较大。北朝妇女地位有所回升,因此在北朝,尤其是北朝的世族贵女中,离婚与再婚更加不成为问题。

世家之中男女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七出,二是婚姻不睦,三是宗族失势,四是皇族强制,五是色衰爱弛。七出原是礼数所在;宗族失势则是重以婚姻结两姓之好的时人所不容;

婚姻不睦因而和离的,只能说明此时妇女地位尚可而男女双方家族势均力敌,因此妇女有底气离婚;色衰而爱弛原本是男子劣根性;至于不可抗力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里,皇族或国家的律法要负大半责任。

这里要说明,北朝社会存在罚婚现象,即将犯罪者家属——妇女——配给他人,受牵连的妇女一旦摆脱窘境,即不愿持续婚姻。

婚姻合二姓之好大义决定了婚姻离合都与缔结婚姻的两个家族休戚相关。北朝婚姻相对自由,但世族高门之间门第婚、政治联姻的普遍存在,意味着婚姻与家族利益的关系十分密切。

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特别是上层社会的婚姻关系,大多是家族间的政治联盟,一旦其中某一家族在政治上失势,婚姻关系也会随即宣告破裂。因而,北人离婚会受到家族成员的干预。

封建旧俗,嫡出贵于庶出,子贵于女。丈夫亡故之后,妻子有财产的管理权,有子则成年后移交子女,无子则在亡夫宗族中也可以继承一份相对微薄的遗产。

而夫妇离婚或女方再嫁之后,妻不得干预夫家财产,但妻之嫁妆不为夫之宗族管辖,甚至娘家父兄也不能干预,是女方的私产,也是女子应有的继承自父家的财产。

离婚之后,自有再婚。北朝再嫁、重娶现象的泛滥首先与北人的家族伦理观念有关。北人“妻无子,可再娶”,无子而不续娶者,为当时舆论所非议。男子再婚,一是前妻去世再婚,一般就缔结续亲婚;二是离婚后的再婚,当然也就另择佳偶。

女子再婚同样分为丧偶和离异两种情况,这一时期女子地位相对提升,有自由和强势的一面,但也受到家族制约,除另择良人之外,一般还有烝报婚。

当然,区别于男子的是,男子无妻受到物议,但女子为亡夫守节无碍。当然,在当时贞洁观念还没有如此束缚女性,离婚与再婚在世族之中十分常见。

二、北朝世族的家族秩序

1.妻妾嫡庶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北朝有离婚、再婚、多妻、多妾,因此这给家庭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首先是多妻,和多妻带来的并嫡。封建时期主流的婚姻,俗称一夫多妻,学名叫一夫一妻多妾制,但魏晋南北朝时期却出现了一夫多妻,也是后世所称的“两头大”。

然而,一夫多妻素为汉人礼法所不容,非但如此,北方少数民族之中也没有这样的婚俗,应当说,这样“突变”的婚姻是时代的产物。

首先,长期的战乱,南北对峙,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加剧是一夫二妻制出现的客观原因。譬如因战乱造成了夫妻长年两地分隔,男子不得已另娶,夫妻团圆后只得接受一夫二妻的局面。

其次,二妻现象的出现亦有其政治方面的原因。这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政治斗争的残酷,活活拆散了原配夫妻,当形势有所缓和时,男性只得二妻并立。

第二,统治阶级上层的贪淫与好色也是二妻存在的重要原因。如贾充左右夫人,刘、孙四五皇后,分别是如此。同时这也足证二妻这样无道的婚姻并非北朝独有,即便衣冠所在的晋室,仍有这样的现象。

再次,一夫二妻制的出现有深远的历史渊源,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夫多妻制和二妻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沉渣泛起。换言之,如同春秋时期遗存的烝报婚于此时“复兴”一般,一夫二妻乃至多妻也是中原曾经出现的局面。

最后,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教束缚的放松,统治者的带头甚至倡导作用,也是这一时期出现一夫二妻制的重要原因。既然无论是汉家礼仪还是夷狄制度,都已经没有这样的荒唐婚姻,则必然是再次的“礼崩乐坏”的结果了。

多妻,并不妨碍多妾。魏晋时期,豪富之家蓄妾之风盛行,谢安在东山仰望,也常携众姬妾同游。

到了北朝,这样的行为甚至得到统治者的鼓励,贵族广纳妾室有多至几十上百人。妾在家族中的地位,素有近于奴婢的共识,但法律上仍比奴婢地位高。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北朝鄙庶生,但妾在家族中有族籍,这是格外不同处。

妻妾众多带来子女地位的问题。庶生不敢与嫡子相争,纵然妾室有宠乃至料理家事,庶子理论上也地位低微。——所谓“理论”,即是说庶生有子凭母贵的一线生机。

另外,北朝民风剽悍,庶生子也可以通过最简单粗暴的残害嫡子改变自己的境遇。这种“逆袭”的人毕竟不多,因此北朝之患,仍在多妻并嫡。

同样是嫡子,两方待遇就要子凭母贵了。这种“贵”,一是说父母之爱,二是说外家之势。如北魏时期胡汉联姻多有赐婚,赐妻在家族中的正统地位受到了统治者的肯定。因此此时“前妻虽先有子,但后赐之妻子皆承嫡。”

除此之外还有最后一种相当棘手的情况,多妻,而妻与妻之间平分秋色,子与子之间旗鼓相当,奈何?即使有父亲遗嘱在,也不免兄弟争斗。

2.父母子女之间

北朝再婚离婚频发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分别。女子与前夫家中亲生子女、与后夫家中继子继女的相处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子与前妻所生子女,与后妻所生子女,及后妻带到家中的非亲生子女之间的相处及权力义务关系,这些子女彼此之间的地位高低、尊卑贵贱都成为问题。

子女虽然从夫姓,理论上即使夫亡故也要由男方宗族抚养,妻子再嫁就不能继续抚育,但“拖油瓶”自古有之,这也使父母子女之间的情况更为复杂起来。

要知道,离婚行为对亲情关系而言,首先是断绝了夫妻之间的情分,其次是造成了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疏离;在家族利益而言,是宣告了家族联盟的解体,家族利益因而需要进行切割与剥离。

父母离婚之后,远去的一方(通常是母亲)虽然与子女关系疏远了,但血浓于水,子女与“出母”(离婚或被休弃的母亲)的关系也为礼法所关心。

《礼记·丧服》记载,“出妻之子为母期”,子应为生母服期年之丧,疏曰:“母子至亲,无绝道也”。

但是子为父后则不为“出母”服期,“盖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与尊长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这是子与出母之间权利义务在礼法上的界定,由于北朝家族观念重于一切,母亲与子女分在两个家族,虽有私亲,礼法上关系却极为疏远了,母亲再嫁后牵涉第三个家族,则更为尴尬。

对于父亲来说,子女的亲疏随父亲而转移,对于自己亲生的子女,无论是前妻所出还是后妻所出,法律上他们的权利义务不会有区别,实际生活中以自己的好恶为转移而已。

虽然后世有后妻亡故后视为妾的说法,但在北朝多妻并立的情况下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或者说也不严苛了。

那么父亲与继子继女的相处,一来是少,由出母抚养子女本来就不是出母的义务,而且对于大家族来说并不“体面”,二来是父权、族权为大,继子继女仰人鼻息,继父对继子、继女也有抚养、安置的权利和义务,相处相对融洽。

当然,重组家庭子女矛盾大本是寻常,涉及到继承财产等大事,就各凭本事了,但继子继女不及亲子女是一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就是“河北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

后母之弟,与前妇之兄,衣服饮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贵贱之隔,俗以为常。身殁之后,辞讼盈门,谤辱彰道路,子诬母为妾,弟黜兄为佣,播扬先人之辞迹,暴露祖考之长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

相争不过,就有上述沦为贱籍的可能。还有一种情况是后母与继子继女的相处。后母难当,古所固然,这里不仅涉及情感的亲疏,还有利益的争夺。礼法的规定固然是要求子女视如亲母,但人情之中难以如此,于是甚至有互为仇敌者。

三、小结

北朝的婚姻情况相对复杂,颇多耐人寻味处,相当考验礼法的灵活和及时应对。北朝的婚姻,一受汉人礼法约束,胡人要治理华夏,不得不一切汉化。二是受胡风影响,妇女地位,贵族联姻、婚俗变化都在此属。

三受时代限制,首当其冲的是多妻现象,这是胡汉旧俗所无而时代发展所生。同时南北都重家族,也是世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婚姻作为结两姓之好的固有方式,变得更为重要。

男女的离合,子女的亲疏,除了个人的好恶之外,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双方宗族的兴衰、皇家或贵族政治势力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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